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 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有下列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的申请书应当载有下列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6、收费 无 7、程序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及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编号:No.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填表前认真学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3.填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也可在网上下载表格后输入有关内容。 4.提交材料打印或复印后粘贴在表格内相应位置。 5.申请书要充分说明申请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英文名称 办公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经济类型 注册资金 主办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主管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申请事项 □增加音像出版权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拟启用单位名称 拟申请出版范围 申请报告 (公章) 年 月 日 机构章程 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政治面貌 简 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 签字备案 年 月 日 音像出版单位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职 务 职 称 现有职工总数 音像技术专业人数 编辑出版专业人数 中高级职称人数 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 主要编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资金来源情况 出资者名称 出资额(万元) 联系电话 主要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型 号 数量 用途 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 说 明 1、独立核算单位需出具验资报告。 2、非独立核算单位需出具上级单位验资报告、上级单位拨款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说 明 1、有产权的附产权证复印件。 2、无产权证的由上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有效。 3、租赁房应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总署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二、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3)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其中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设备状况、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简历等内容; (2)经营单位的管理章程; (3)音像制品制作技术人员、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人员名单;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设备清单。 6、收费 无 7、程序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及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 无 10、备注 因新闻出版总署尚未出台实施细则,我市暂不实施。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三、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6、收费 无 7、程序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及音像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四、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申请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拟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的内容资料(样盘)(附中译本); (3)委托复制合同; (4)委托单位或其代理人的出版证明; (5)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6、收费 待定 7、程序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五、(一)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理由)。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6、收费 无 7、程序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其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五、(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或者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6、收费 无 7、程序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六、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拟复制媒体的内容资料(样盘); (2)申请书载明拟复制媒体名称、长度、形态、用途、数量;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4)填写相关复制审批表; (5)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6、收费 待定 7、程序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应当由申请人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复 制 申 请 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天津××光碟有限公司复制以下产品光盘,用于随硬件产品附送,为非卖品,版权归 所有,若因此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光盘内容说明: 。 产品明细如下: 以上产品保证不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机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9.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特此申请,尽快批复为盼。 ×××公司 年 月 日 版 权 授 权 书 公司提供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内容,其程式版权及商标属 所有,并许可 对上述CD—ROM光盘和说明书进行复制及印刷组装。 我公司保证以上光盘所对照的版权证明、委托书、定货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该批光盘内容决不违反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本授权书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此授权书1式 份同时生效。 授权签名及盖章 版 权 授 权 书 兹证明 是 的下属公司。经 许可现授权 对 商标的CD—ROM光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进行复制及印刷组装。 我公司保证以上光盘所对照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其内容决不违反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授权署名: 版 权 证 明 公司提供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其程式版权及商标属 ,确认贵社从 得到复制上述CD—ROM并经 同意许可。 授权签名及盖章 计算机软件非卖品复制审批表 计算机软件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局级主管单位名称 复制单位名称 复制数量 复制时间 媒体形态 载体容量 每套数量 用 途 发放范围 内容简介 保证不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结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审计人员应对光盘所载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明确是否可以复制,并签字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注明存储位置)。 2.审核人员对报批的光盘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重点对审读人提出的问题加以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复 制 申 请 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天津××光碟有限公司复制以下产品光盘,用于随硬件产品附送,为非卖品,版权归 所有,若因此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光盘内容说明: 。 产品明细如下: 以上产品保证不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机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9.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特此申请,尽快批复为盼。 ×××公司 年 月 日 版 权 授 权 书 公司提供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内容,其程式版权及商标属 所有,并许可 对上述CD—ROM光盘和说明书进行复制及印刷组装。 我公司保证以上光盘所对照的版权证明、委托书、定货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该批光盘内容决不违反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本授权书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此授权书1式 份同时生效。 授权签名及盖章 版 权 授 权 书 兹证明 是 的下属公司。经 许可现授权 对 商标的CD—ROM光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进行复制及印刷组装。 我公司保证以上光盘所对照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及说明书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其内容决不违反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授权署名: 版 权 证 明 公司提供的添付清单CD—ROM母盘中所含软件程式,其程式版权及商标属 ,确认贵社从 得到复制上述CD—ROM并经 同意许可。 授权签名及盖章 计算机软件非卖品复制审批表 计算机软件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局级主管单位名称 复制单位名称 复制数量 复制时间 媒体形态 载体容量 每套数量 用 途 发放范围 内容简介 保证不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结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审计人员应对光盘所载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明确是否可以复制,并签字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注明存储位置)。 2.审核人员对报批的光盘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重点对审读人提出的问题加以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七、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拟制作境外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资料; (2)委托制作合同; (3)委托单位或其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4)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5)填写相关制作审批表一式两份。 6、收费 待定 7、程序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制作。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八、(一)年度出版计划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年度选题计划报告; (2)选题申报表(附软磁盘)。 6、收费 无 7、程序 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同时需报送有关材料。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选题号 分类 文字 重点选题 书名 丛(套)书名 著作责任者 读者对象 类型词 (1) (2) (3) (4) 责任编辑 发稿时间 出版时间 字/幅数(千字/幅) 发行范围 出版方式 版 次 印次 开本 装帧 起始印数 累计印数 册(张) 定价 元 内容提要 备 注 选题号 分类 文字 重点选题 书名 丛(套)书名 著作责任者 读者对象 类型词 (1) (2) (3) (4) 责任编辑 发稿时间 出版时间 字/幅数(千字/幅) 发行范围 出版方式 版 次 印次 开本 装帧 起始印数 累计印数 册(张) 定价 元 内容提要 备 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八、(二)重大选题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申请条件 审核范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范围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重大选题申请报告; (2)齐清定的书稿清样、图片或者样盘; ①选题的书稿。书稿中的引文要注明出处。如有照片,必须是原件,不得是复印件。 ②书稿作者(译者或主编)的情况介绍。 ③出版单位对该书稿的三审意见,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条款,提出拟请审核的问题(要标明页码)。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4)上述材料(书稿除外)一式五份,随备案申请报告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以上材料(包括需提前1个月报送的《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报送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新闻出版总署不予受理。 6、收费 待定 7、程序 各出版单位拟安排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图书选题,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同时需报送有关材料。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 选题名称 出版单位 编著者 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类别 字/幅数(千字/幅) 拟申报备案时间 责任编辑 出版单位负责人 书稿内容简介: 拟审核问题: 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委宣传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九、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拟复制媒体名称、长度、形态、用途、数量等; (2)拟复制音像制品的内容资料(样盘); (3)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涉外); (4)填写《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审批表》; (5)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6、收费 待定 7、程序 音复制像非卖品的,应当由申请人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在委托书上加盖印章。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申 请 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我公司 现委托 复制《 》光盘,复制数量为 张,媒体形态为 ,内容长度为 分钟,以赠送的形式发放。 主要内容: 本复制产品(非卖品)保证不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主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此申请,尽快批复为盼。 ×××公司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我公司 委托 复制, 开发的 盘, 张,此光盘内容为 ,用于赠送客户,为非卖品,不上市流通,媒体形态为 ,以上光盘版权归 所有,光盘内容无侵权行为,如有版权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公司 2004年 月 日 版 权 证 明 本公司 现委托 制作 光盘,媒体形态为 ,数量为 。此光盘版权归 所有,此光盘内容为 用于赠送客户,为非卖品,不上市销售,光盘内容无侵权问题,如有版权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证明。 ×××公司 2004年 月 日 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表 音像非卖品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局级主管单位名称 复制单位名称 复制数量 复制时间 媒体形态 内容长度 每套数量 用 途 发放范围 内容简介 (软件名称)保证不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审计结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审计人员应对光盘所载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明确是否可以复制,并签字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注明存储位置)。 2.审核人员对报批的光盘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重点对审读人提出的问题加以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接件部门) 市商务委(联审部门) 2、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相关复制许可证的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3)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4)拟引进的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其他有关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通知海关验放,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一、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申请条件 (1)有可录光盘生产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可录光盘生产企业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设立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同意的,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二、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接件部门) 市商务委(联审部门) 2、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申请条件 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为生产出口产品的配套成品光盘委托境内企业加工或者加工需进口的光盘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禁载内容。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拟加工配套成品样盘及其内容资料(附中译本); (3)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6、收费 待定 7、程序 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样盘和相关申请文件;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三、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6)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天津市出版物经营单位 审核登记书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天津市树人书店 经营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8号 填表日期: 2004年9月1日 天 津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填表一律用钢笔,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 申报内容必须符合管理规定,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如有虚假,取消申请资格。 3、 提交文件必须用B5纸正式打印,加盖有效印鉴,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如为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4、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填表前必须认真学习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单位填写的内容: 单位名称 天津市树人书店 经营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8号 联系电话 28311234 邮 编 300210 网 址 电子信箱 Shuren﹫163.com 法定代表人 丁一 联系电话 13902145678 主要负责人 李彤 联系电话 28311234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营业面积 550平方米 仓库面积 100平方米 仓库地址 河西区微山路21号 仓库负责人 王明 联系电话 28331234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固定资本 50万元 流动资本 150万元 从业人数 6 其中发行专业人数 4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 图书 上级主管单位 无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登 记 姓 名 丁一 性 别 男 一寸彩色照片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65年4月21日 文化程度 大本 政治面目 群众 身份证号 120101650421456 发行员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号 住 址 和平区马场道56号 联系电话 13902145678 邮政编码 300050 个 人 简 历 1972----1977 和平小学 1977----1983 和平中学 1983---1987 天津大学 1988---2004 宏志公司 身份证 复印件 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粘贴处 主 要 负 责 人 情 况 登 记 姓 名 李彤 性 别 女 一寸彩色照片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75年7月3日 文化程度 大本 政治面目 群众 身份证号 120103750703231 发行员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号 123-4567 住 址 河东区大王庄7号 联系电话 28311234 邮政编码 300111 个 人 简 历 1983----1989 和平小学 1989----1995 和平中学 1995---1999 天津大学 2000---2004 宏志公司 身份证 复印件 粘贴处 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粘贴处 申 请 书 1、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加盖有效印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命 书 注:应加盖有效印章。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命 书 注:应加盖有效印章。 企 业 章 程 发 行 专 业 人 员 相 关 材 料 简 历 身份证复印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 册 资 本 信 用 证 明 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企业名称 天津市树人书店 经营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8号 产权 单位 证明 本房产权归 天实公司 所有,同意将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8号的房产 550 平方米,以 租赁 方式提供给 天津市树人书店 经营出版物,期限自 2004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9 月 1 日,共 5 年。 产权单位(盖章) 2004年 8 月29 日 其 他 需证明 的情况 说明 1、 经营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应附产权证复印件。 3、 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在上栏中说明情况。 经 营 场 所 方 位 图 北 ↑ 注:需标明单位详细地理位置。 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场所核实情况(审批机关填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的有关材料 (开店计划、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等) 互联网发行出版物备案材料 (网上支付协议书.附有网址的彩色网页.电子邮件地址.设备清单) 上级主管 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新闻 出版部门审核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新闻出版 部 门 审 批 (备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备 案 材 料 (新批单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6)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业务。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五、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组织机构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六、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其他连锁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七、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批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零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 (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9)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设立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4)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八、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5)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3)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6)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应当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其中:(1)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上述事项,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变更上述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2)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以及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上述事项,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3)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和电子出版物零售和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上述事项,应当向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和电子出版物零售、租赁业务。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十九、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申请条件 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应当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收购企业的申请书; (2)收购企业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收费 无 7、程序 现有光盘生产企业收购被处理光盘生产线,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二十、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3、申请条件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禁载内容。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包括以下项目: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2)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副本; (3)拟进口的出版物样本(附中文内容说明); (4)申请人应当指明需要审查进口出版物的具体内容。 6、收费 无 7、程序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 (3)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进口出版物申请和样本后,发现其中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二十一、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内容介绍、有关图片资料(附中译本); (3)进口单位审查意见; (4)样盘。 6、收费 待定 7、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3)新闻出版总署委托有关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二十二、(一)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设立出版单位及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其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无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二十二、(二)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5)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及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6)办报的资金来源。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变更可行性论证报告: (1)变更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6、收费 无 7、程序 地方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机关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前款所列以外事项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报纸变更主管机关应由其主管机关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机关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CN — / 报纸登记表 报纸名称 主管单位
申请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