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有下列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的申请书应当载有下列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3)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其中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设备状况、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简历等内容; (2)经营单位的管理章程; (3)音像制品制作技术人员、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人员名单;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设备清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拟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的内容资料(样盘)(附中译本); (3)委托复制合同; (4)委托单位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5)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1)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理由)。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2)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或者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复制媒体的内容资料(样盘)及盘面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拟复制媒体名称、长度、形态、用途、数量、内容简介、复制单位名称;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版权证明文件; (4)填写相关复制审批表; (5)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和拟制作境外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资料(样盘); (2)委托制作合同; (3)委托单位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 (4)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5)填写相关制作审批表一式两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 办理指南(1)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年度出版计划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年度选题计划报告; (2)选题申报表(附软磁盘)。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备案(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办理指南(2)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重大选题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审核范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范围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重大选题申请报告; (2)齐清定的书稿清样、图片或者样盘; ①选题的书稿。书稿中的引文要注明出处。如有照片,必须是原件,不得是复印件。 ②书稿作者(译者或主编)的情况介绍。 ③出版单位对该书稿的三审意见,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条款,提出拟请审核的问题(要标明页码)。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4)上述材料(书稿除外)一式五份,随备案申请报告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以上材料(包括需提前1个月报送的《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报送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新闻出版总署不予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备案(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拟复制媒体名称、长度、形态、用途、数量内容简介、复制单位名称等; (2)拟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内容资料(样盘)及标明“非卖品字样”的盘面复印件; (3)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版权证明文件(涉外); (4)填写《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审批表》; (5)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市商务委(联审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相关复制许可证的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3)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4)拟引进的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核—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可录光盘生产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可录光盘生产企业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市商务委(联审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为生产出口产品的配套成品光盘委托境内企业加工或者加工需进口的光盘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禁载内容。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拟加工配套成品样盘及其内容资料(附中译本); (3)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6)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6)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 业务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批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零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 (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9)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5)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3)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6)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 生产线处理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应当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收购企业的申请书; (2)收购企业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禁载内容。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包括以下项目: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2)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副本; (3)拟进口的出版物样本(附中文内容说明); (4)申请人应当指明需要审查进口出版物的具体内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 制成品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文件; (2)内容介绍、有关图片资料(附中译本); (3)进口单位审查意见; (4)样盘。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1)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2)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5)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及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6)办报的资金来源。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和报纸变更可行性论证报告: (1)变更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3)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业务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5)有与所办期刊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等出版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符合国家关于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据此,新闻出版总署根据需要组织评估论证及专家评审。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需提交材料: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①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②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④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⑤资金来源; ⑥创办必要性分析; ⑦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⑧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及主要意见; (2)出版单位章程、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需提交材料: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①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②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④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⑤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2)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及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3)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和期刊。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建站申请书(建站理由); (2)报(刊)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 (3)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的证明文件; (5)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6)办公场所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出增刊的理由及文章目录(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明本刊发表时间) (2)增刊总字数、印数、页码、定价、出版时间、承印单位; (3)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报纸增版、期刊增刊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印刷报纸增版、期刊增刊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印刷的报纸增版、期刊增刊应当是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报纸、期刊主办单位的申请书; (2)拟印刷增版、增刊的文章总编目、总数字、印张、印数; (3)拟印刷增版、增刊的定价、印刷单位、出版时间; (4)拟印刷增刊的原稿。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预购设备清单;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验资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印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印刷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印刷企业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预先核准通知书和预购设备清单;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验资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市商务委(联审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②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③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6)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8)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③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踏勘—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内部资料性图书稿件清样; (2)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党委的意见; (3)《天津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境外出版物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印刷境外出版物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印刷的境外图书、报刊内容资料(附中译本); (2)承印单位与境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印刷合同; (3)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4)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样本(附中文说明); (2)承印单位与境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印刷合同; (3)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4)有关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备案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必要性、设备情况、场所地址、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管理制度等。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登记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