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 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内容资料(附中译本); (2)委托复制合同; (3)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4)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拟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的样本(附中文说明); (2)承印单位与境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印刷合同; (3)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4)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备案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互联网出版机构 设立、变更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 (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3)机构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合作单位情况介绍; (3)选题情况介绍; (4)合作方式说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3)出版单位内容审查结论; (4)详细的内容介绍; (5)脚本全文及有关图片资料; (6)样盘;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 授权的互联网 游戏作品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报告; (2)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3)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4)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待定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已合法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2)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资金; (3)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原因;说明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设备名称、数量、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资金证明; (4)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在本市举办境外 出版物展览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本市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展览书目、展览期限、展场位置等情况; (2)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七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受赠机构接受受赠出版物属于出版物进口业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受赠机构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2)个人接受大宗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海关办理进关手续或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3)受赠机构接受用于收藏、研究等目的的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关手续或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4)受赠机构接受用于产品推广以及其他商业目的的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内容审查以及必要的配送工作。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受赠机构或个人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审批手续,应在申报材料中包括以下内容:赠送目的、受赠时间、受赠出版物的目录、受赠出版物的数量、赠送机构或个人简介、进口海关、受赠出版物内容审查报告,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报纸变更刊期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纸变更刊期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备案(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新闻记者证核发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闻记者证核发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3)报社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 (4)《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表》; (5)《记者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备案(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期刊变更刊期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刊变更刊期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①变更理由; ②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③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④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⑤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2)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备案(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期刊变更登记地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刊变更登记地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与期刊变更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相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核(境内期刊 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核) 办理指南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核(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境内期刊开展出版合作项目,应当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坚持正确办刊方向,引进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2)境内期刊应当选择管理规范、资信可靠、对我友好、知名度高的境外期刊作为项目合作方。境外期刊在中国境内应当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记录。境内期刊应当依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选用、刊登境外期刊的图片和文字内容,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境内期刊的出版权始终由中方掌握,境外期刊的人员不得参与或介入境内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3)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社会科学的部分门类的境内期刊可申请出版合作项目。载有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境内期刊不应开展出版合作项目。 (4)出版合作项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限届满,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5)境内期刊可在该刊封面上使用外文或者中文刊登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在版权页上应注明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在境内期刊封面上刊印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其字号应当明显小于境内期刊刊名的字号。境内期刊刊名在封面上的位置、颜色和字体应有突出、醒目的视觉效果。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境内期刊的申请报告; (2)境内期刊主管机关的审核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 (3)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 (4)境外期刊的资信材料; (5)拟进行项目合作的样刊; (6)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部门咨询电话: 28306521 部门网址: www.tjppa.gov.cn 中心咨询电话: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